摘要
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它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而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又是单位犯罪研究的一个焦点和难点。目前 ,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观点。在肯定说中 ,其论证往往是建立在将单位成员的意志转嫁给单位自身的前提下来展开的 ,忽视了单位自身的特征。因此 ,在考虑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时 ,不能认为是和自然人同等意义上的实施作为精神、肉体上的活动的犯罪能力。而应从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议事程序、组织结构、目标及行为机制等特征中体现的单位意志出发 ,寻找其谴责的根据。
出处
《政法论丛》
2004年第5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