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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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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存体制的弊端 按照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这两种形式.但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这两种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对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事务所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但合伙制事务所以合伙人的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说事务所是否能接到业务和组织形式是哪种无关,不过因为两种制度的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自然选择风险较低、责任较小的有限责公司制的事务所.
作者 斯龙
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
出处 《浙江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9期54-55,共2页 Zhejia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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