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已出现了从事混业经营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业务合作和渗透在不断增强;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正逐步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金融业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三会一银”金融监管体制难免部分监管职能交叉;难以对混业经营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妨碍金融业务创新。应当抓紧完善监管联席会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主监管制度,对混业经营实行功能监管。近期内在“三会一银”之上建立统一监管机构是不现实的。赋予银监会履行过渡期内对混业经营的临时监管职能,有利于避免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44-45,共2页
Finance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