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从上述规定可知,对关联方欠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多少,应视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来确定。目前,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具有发生额较大、占用期限长、清欠进度缓慢的特点,如不计提坏账准备则会虚增企业利润,给企业带来隐患。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16-16,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