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问题以及实践问题,就是国有资产主要将以股权形式即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政府成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以出资人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按资本运营的规律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的市场化改革,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机制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如何适应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转换的审计环境,从对微观生产经营企业的审计监督转变到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资本(股权)经营和生产经营三个层次全方位、全过程和系统性、综合性的审计监督,形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与政府审计监督的良性互动,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