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银行是社会资金融通与流转的枢纽,也是公司等法人单位和各类非法人单位以及自然人获取和存放资金的媒介。各类民事主体存放在商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人民法院等有权执法、司法机关可执行和易执行的财产,商业银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应运而生。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59-61,共3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