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某纺织公司是私营企业,2001年5月,经理林某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公章、个人名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业务员李某,委托其购买棉花10吨,李某遂与某轧花厂签订了10吨购销合同,纺织公司按约定时间于同年10月底付齐货款。2002年4月,某轧花厂派员到公司索要货款,并出示了李某与轧花厂在2001年11月签订的8吨棉花供货合同。经理林某认为,李某已在2001年底辞退,且纺织公司从未收到过这批棉花,遂拒付。某轧花厂具状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评析]这是一起因代理的效力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