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某超市有限公司是大型连锁企业,2002年在金湖县城设立金湖分公司。申诉人钟某2002年8月被该公司招聘为员工,招聘简章中承诺月工资800元。2002年10月19日申诉人在负责电梯安全运行时.发现电梯上一位老人即将摔倒,申诉人扶救老人时,在电梯上摔伤,当即不能站立,被诉人的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申诉人送往金湖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被确诊为右腿髌骨骨折,经金湖县人民医院治疗处理后,留申诉人在医院观察两天,后申诉人回家休养治疗。申诉人受伤一个多月后,发现右腿不能弯曲、乏力、股骨头肌萎缩,虽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诊疗,申诉人伤残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出处
《江苏劳动保护》
2004年第9期44-45,共2页
JIANGSU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