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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分摊(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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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及其局限性从一个具体的生产单位来说,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当地或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它作为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显然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即除了应对受害者交付补偿费用而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言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正确的。一方面,这一原则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者治理的环境。
作者 厉以宁 章铮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6-28,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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