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及其局限性从一个具体的生产单位来说,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当地或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它作为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显然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即除了应对受害者交付补偿费用而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言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正确的。一方面,这一原则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者治理的环境。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6-28,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