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煤矿企业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与煤炭生产许可两种行政许可制度是必要的,两者的目的一致,互为补充。将安全条件作为煤矿生产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许可是取得煤炭生产许可的前置性许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时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在先,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在后,时序不能颠倒。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是一致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作为发证对象,都要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出处
《劳动保护》
2004年第10期44-45,共2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