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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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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处
《中国防伪》
2004年第11期34-35,共2页
China Anti Counterfeiting
关键词
中国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防伪注册登记证
防伪技术产品企业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
分类号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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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9):36-42.
2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J]
.牙膏工业,2003,13(2):18-20.
3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J]
.质量监督与消费,2003(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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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质量,2003(1):29-2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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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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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J]
.中国防伪,2004(1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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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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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J]
.轻工标准与质量,2003(1):8-10.
9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J]
.齐鲁质量,2003(2):16-18.
10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J]
.巴蜀质量跟踪,2003(2):32-34.
中国防伪
2004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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