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列存在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而恰恰是在这一问题上,建国以来我们频繁的陷入集权、放权的循环圈中,未能梳理出一条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的思路。2004年修宪是对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订,其中对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入宪,从表面上来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认同,从深层意义上来说,将会更进一步的推动中国具有自主性的市民阶层的兴起,进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产生深远影响。
出处
《理论月刊》
2004年第11期139-140,共2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