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为名义上的最高审判机构。全国的疑难案件、重要案件,除三大法司协同审理外,还要受到行政权的影响,尤其是皇权的影响和控制。唐代皇帝与中央其它行政官 员常常采用“三司推事”、集议、复议、设诏狱等方式参与疑案、要案的审理。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362-36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民族大学青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