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单的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移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将基于提单条款的债权转移给提单持有人,使提单持有人不仅享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和处分权,而且可依提单条款就货损或货失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但提单关系成立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没因此而完全消灭,承托双方都可以对在途货物行使一定的权力,导致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立法界应对提单转让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出处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215-216,共2页
Enterpris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