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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学教育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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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律学教育传承两千余年 ,支持着中华法系的延续。作为加强统治的重要手段的律法一直得到历代封建专政王朝倚重 ,朝廷选任、察考官员时 ,“明达法令”便成为官员必备的基本素质 ,这在客观上催生了律学教育 ,并成为其生存发展的制度性基础。中国古代律学教育主要通过官学和私学两个途径进行的。在历史的长河中 ,官学和私学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由于“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长期影响 ,中国古代律学教育的地位较为低微。
作者 魏淑君
出处 《理论学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63-65,共3页 Theo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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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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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六[M].
  • 3.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 4所谓察举,就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吏,在他们所管辖的地区内,将他们认为有才干、品行好的优秀人才推荐给中央政府委任官职的一种制度.察举的名目很多,有孝廉、茂才异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等等.--见陈鹏生主编<中国古代法律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页.
  • 5王安石全集: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M].
  • 6商君书:定分[M].
  • 7论语:子张[M].

共引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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