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流行一种观点:劳动争议案件和离婚案件中毋须反诉。其基本观点是:这两类案件中的被告不需要提出反诉,但其关于纠纷解决的"权利主张"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道被同等对待和裁判。质言之,这两类案件中不需要反诉,也不存在反诉。文章首先厘清了需不需要反诉与能不能反诉这两个概念,接着应用不诉不理、禁止无诉之判的民诉基本法理,并援引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及国内司法实务的通常做法,对上述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质疑,文章最后探讨了上述观点的可能成因,认为司法实务中任何良好初衷的施行都不宜轻易突破法治原则。
出处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139-140,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