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策略。然而 ,法人治理结构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 ,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存在先天不足、后天缺乏相应条件等问题 ,即使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 ,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法人治理。我们应正视相当一段时期内政府治理存在的现实 ,建立协调法人治理与政府治理的制度和机制 ,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向实现真正的法人治理 。
出处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98-99,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