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合同尚未履行时
根据现行<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尚未履行时,在合同解除后,只需单纯地终止既订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溯及力可谈,自然不存在恢复原状问题.此时,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二致.但对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有无赔偿损失请求权,该条文未做明确规定.事实上,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与合同尚未订立根本就是两回事,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合同虽然没有实际履行,但一方很可能因信守合同能够实际履行而做出一些履约准备工作,此时解除合同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守约方仍会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因此,合同尚未履行时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的精神是相吻合的,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出处
《经济论坛》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2期116-117,共2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