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一些地方政府为降低外来企业的投资成本,按其投资规模和经营期限,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县财政以“拨付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名义,全额或部分返拔给这些外资企业。这种“财政返还”招商引资的做法不可取。首先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能享受“财政返还”优惠的本地企业,税负远高于外来企业,造成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本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努势,难以发展。再是容易助长某些企业的投机行为。对企业而言,不论是直接还是变相地减免税收,都是为了少纳税。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04年第11期6-6,共1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