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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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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教育部2003年3月通过、9月1日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学生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的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
作者 韦泉
出处 《廉政瞭望》 2004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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