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有些单位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将单位员工的作品当作法人作品进行登记;有的印务公司将他人委托制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转让他人而引起了诉讼;有的职务作品在本单位不使用的情况下被他人侵权使用,当作者提起诉讼时,作者单位也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在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上,存在着很多模糊的观念.笔者认为,随着广大公民对著作权法认识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们有必要理顺这四种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以避免或减少版权纠纷,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02年第5期58-61,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