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汉初年 ,在郡国并行的制度框架下 ,皇帝与诸侯王“共治天下”。汉朝法律只在汉朝直辖地区普遍适用 ,对王国事务的干预限于诸侯王及其亲属的犯罪行为 ,普通吏民的谋反等重罪 ,后妃、宫禁、二千石以上职官等重要制度。除此之外 ,各王国另有自己的法律 ,用来管理本国的其他事务和制裁本国吏民的其他犯罪行为。王国法律中有些部分由汉朝统一制定 ,有些部分由各国自行制定 ,具体内容与汉法有同有异。在司法环节上 ,王国的独立性更为明显。由于诸侯王有权“自置吏” ,王国官吏皆“从王治” ,案件审理程序基本上脱离汉朝而自成系统。由于王国官吏多由本国士人充任 ,当地文化和习俗对诸侯王产生影响 ,使王国政治普遍表现出从俗倾向。在统一战争刚刚结束、文化上的战国局面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允许王国在一定程度上从俗而治 ,有助于缓解东西文化冲突 ,为汉朝避开亡秦覆辙起了一定作用。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27-40,共14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