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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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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8期6-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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