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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有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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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即股东有限责任的说法。按照通常理解,这种“有限责任”是将公司与其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区分的标志,同时亦是对股东的一种“风险至多”的保证。然而,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表明,这种“有限责任”并非是就股东出资而言“到此为止”的一种责任限度,某些情形下,很有可能被突破。
作者 孙博
机构地区 嘉应学院
出处 《辽宁经济》 2004年第11期64-64,共1页 Liaoni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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