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管箱业务是自17世纪中叶开始在英国萌芽的。至今200余年间,尤其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出租保管箱业务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十分普及。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海分行率先在广州、上海推出了保管箱业务。20年来,保管箱业务以其安全性、保密性得到了人们的认同,业务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并发展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随着2003年初在上海两起银行保管箱合同纠纷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了在这项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潜在风险。如何认定合同性质?如何分清民事责任?如何完善这项服务?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新问题。此期编发茆荣华等三位同志的文章,会给我们有所启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20-2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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