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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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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相对人受有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叫任何一种民事责任制度都必须根据其功能和宗旨,明确其适用范围,以使之与法律体系的其它制度相协调,以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差别很大。
作者 许辉猛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8期132-135,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叶建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第19卷.
  • 2叶建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第19卷.

同被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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