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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看公检法关系现状及其改革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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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8期154-157,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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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改革我国司法机关多重职能体制之思考[J].人民司法,1997,0(11):22-24. 被引量:13
  • 4陈卫东 刘计划.“论检侦一体化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J].刑事法评论,:343-343.
  • 5张雪妲.“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争议及思考”,《检察论丛》第2卷182页、184页、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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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55

二级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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