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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企业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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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第九条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这里所称的资本金,过去称之为“资金”;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的资金,称之为“资本”。
作者 程曾泽
出处 《建筑经济》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21-22,共2页 Constructio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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