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由武汉市首例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内部行政规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经过缜密分析,笔者认为,内部行政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将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上位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内部行政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内部行政规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们理应能够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因为合法有效的内部行政规定属于行政规范即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规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最后,笔者简要分析了与案件有关的行政赔偿问题。
出处
《行政与法》
2003年第1期85-86,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