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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违规操作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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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例中投保人投保了3辆油罐车,其中一辆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费尚未交清;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进一步发现:油罐车为营业性质的车辆,而在保单中被填为非营业车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收取加油站补交的保费意味着保险公司弃权,而车辆性质划分错误是源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17-19,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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