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保险代位求偿理论认为,保险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本文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为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因此主张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要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有效通知第三者责任方,就意味着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而不论保险人的赔偿是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135-139,共5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