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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机116”船沉没属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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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保险船舶未配备符合适航条件的船员。保险公司以不适航为由拒赔,一审法院不采纳保险人意见,判决赔偿,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保险船舶沉没,保险公司应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拒赔时的失误有:未承担举证责任,未聘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做水下鉴定;未打捞沉船以取得充分证据。
作者 偶见 李云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158-160,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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