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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不能用以清偿投保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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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一经依法生效,保险费的所有权即归保险公司所有,法院不能以强制执行的行为将投保人交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以清偿投保人之债务。行使合同撤销权须有准确的法律依据。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191-193,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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