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是特别法。它规定投保人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保险法》又是保障法。保险合同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的法律合同,假若由于保险人把关不严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事实,保险公司应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合同订立较曲折,但被保险人既无不实告知,又有变更申请,故保险合同成立。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231-232,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