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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行为不属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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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保险人陈某由其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平安保险按其保险的名称简单解释应为保障学生在遭受到不法侵害与遭到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援助和支持。这是一般常识,无须多解释。但学生陈某因“颈部疤痕”(疤痕发生在幼年时)住院做整形修复手术却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这显然是不符合“学生平安保险”的本意的,保险公司理应拒赔。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定赔付,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幸亏二审法院据理撤销原判,才将歪曲了的事实更正过来。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237-238,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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