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办理寿险保险合同,须由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投保人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鼓动下,为自己和其丈夫各投保了终身寿险,并为其丈夫代签了保单。四年之后,其丈夫遭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身份提出索赔申请。按说其丈夫的保单不是自己签名,事后也没办委托签名手续为无效保单,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办理保单时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单系他人代签而办理承保,明显超越了代理权限,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本案应追究保险代理人责任,故保险公司给予死者的赔偿是正确的。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281-283,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