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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合同应追究保险代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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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理寿险保险合同,须由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投保人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鼓动下,为自己和其丈夫各投保了终身寿险,并为其丈夫代签了保单。四年之后,其丈夫遭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身份提出索赔申请。按说其丈夫的保单不是自己签名,事后也没办委托签名手续为无效保单,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办理保单时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单系他人代签而办理承保,明显超越了代理权限,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本案应追究保险代理人责任,故保险公司给予死者的赔偿是正确的。
作者 刘登勇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281-283,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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