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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将不再循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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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6月4日,针对上述《规定》发布了沪劳保发(2002)2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小富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第17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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