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盗罪由于史料阙如 ,少有人探究。可见的史料中 ,盗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 ,既指侵犯财产的行为 ,也指危害政权的政治性犯罪 ,先秦侵犯财产罪最早包括在奸罪中。盗出现后 ,开始泛指危害行为 ,并有侵犯财产的含义。同时 ,侵犯财产的罪名还有“攘”、“寇”、“纳室”、“不富于其邻”等。直至战国晚期 ,盗才确指侵犯财产的行为 ,并逐渐依据行为手段分为强取和窃盗。而《法经》中盗的使用 ,则是向传统意义上的回归。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34-137,共4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