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制度改革使公务人员住房的产权归属多样化,装修住房行为相对于其他消费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使以公款装修住房行为的性质趋于复杂。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判定甚至有天壤之别,导致既枉又纵,司法失衡。其理论上的错误要害是要么抹杀占有与占有权的法质的区别,要么无限扩大挪用对所有权权能的控制要求。纠正这种极端性偏差,分清房屋所有权归属和行为人的目的与手段,才能正确认定公款装修住房行为的性质。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年第1期89-91,共3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