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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兼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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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报4月11日刊载一研讨案例: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1.5万元欠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原告称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尚欠1.5万元。被告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被告提出的支持自已抗辩主张的事实是:被告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原告卖掉,原告并未将卖车款1.8万元交付给被告。
作者 李成洪
出处 《特区法坛》 2002年第73期18-20,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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