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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中“竞业禁止”义务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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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
作者 赵艳
出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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