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英美国家的民商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从来就是严格责任原则 ,而且大陆法国家也有朝这方面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应采严格责任。但根据法理、国外法律的规定、相关判例、国外法学界的论述和相关立法技术的比较 ,却难以得出如此结论。其原因是有的学者对此理解有误 ,因此我国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仍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49-58,共10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