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西法律文化迄今未曾间断的交流始于 16世纪西洋传教士来华。然而基于种种复杂的原因 ,他们在向中国传播西方法律文化方面所做的贡献 ,不仅与其反向的情形不成比例 ,也无法与 19世纪来华的新教传教士相媲美。随着中国文化性质的争论的激化而导致的中西的恶化 ,中国封闭了对外开放的大门 ,也失去了洞悉外情、比较和认识西洋文化的机会 ;西方则在双向认识中把握了主动。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59-65,共7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