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正在形成之中的城市法治环境理论体系来说,对基本概念的诠释和厘清是建立一套严谨而科学的概念体系的必经程序。当代国内法学界多数学者对法治的解释主要还不在于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而是侧重于对法治要义的揭示。法治实际上可以从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方面来界定。法治是一个价值性很强的概念。法治既是世界各国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一种现实化的、可操作的客现运动。法治环境则指存在法治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和影响法治建设、法治过程与效果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在界定城市法治环境的范围时,还要更多着重于与法治建设本身联系最紧密的因素。
出处
《公安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6-21,共6页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基金
本文为北京市哲学与社会科学"十五"规划研究项目"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 之系列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