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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解释的情理性与客观性 被引量:6

On the reasonableness and objectiveness of law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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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种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为情理性解释 ,法解释者的解释只有采纳了情理性的论据时才具有说服力。法解释过程具有主观性 ,但结论却是法解释者遵循法解释程序原则的主观性判断客观化的产物 ,具有客观性。所以 ,情理性解释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作者 范进学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2002年第6期5-9,共5页 Legal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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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71

同被引文献47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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