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易式兼并 ,是指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绝对多数股权时 ,母公司强制取得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并把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的兼并。简易式兼并尽管有悖意思自治之传统法理 ,但这正体现了在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对效率的追求。我国现行法规定了强制出售股票权 ,但对强制取得少数股东股权未予规定 ,反映了我国立法更注重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效率的追求。但简易式兼并也并非置少数股东利益于不顾 ,而是设计出一套机制以防止多数股东权利之滥用。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58-64,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