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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规章立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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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世后,按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按照承诺,中央政府应及时撤销与WTO协议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措施,确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协议。笔者认为,在人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规章立法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需要制定大量的实施性立法。实施性立法主要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各部门无权自行对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抵触问题作出解释。同时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也要纳入司法审查。在新的形势下,必须调整和改革立法体制,建议减少或者取消政府和部门规章立法权限,将立法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三个层次上,除此之外宜作为执行解释的形式出现,要从制度上根本上清除行政审批问题。
作者 程宗璋
出处 《经济与法》 2002年第4期7-9,共3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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