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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与我国未来反垄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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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反垄断立法。根据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行政性垄断构成了对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主要危险,因此,未来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须将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其首要任务进行重点规制。
作者 任伟涛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论坛》 2002年第2期43-44,共2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5

  • 1曹海晶.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35(5):71-75. 被引量:18
  • 2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 3德国联邦卡特尔局长沃尔夫先生在1997年11月北京中德反垄断法比较研讨会上的发言.
  • 4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M].法律出版社,1998,305.
  • 5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6.

共引文献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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