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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赔偿程序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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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处理程序不应该是我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应自赔偿请求人知悉损害时起或自损害发生时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并不是请求赔偿前提;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作者 张伟君
出处 《行政与法》 2002年第2期74-77,共4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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