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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及其策略 被引量:5

On the necessity and its tactics to carry out preventive administrative lawsu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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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但同时,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定。
作者 陈金波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1年第5期30-33,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行政诉讼法》第2条[Z].,..
  • 2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J].月旦法学,1996,.
  • 3参见王名场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 4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J].法学研究,1997,19(5):87-92. 被引量:118
  • 5参见王名场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1版,第184-194页.
  • 6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256页.
  • 7阳城,刘京柱.对行政复议形同虚设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行政与法,1997(2):31-31. 被引量:7

共引文献139

同被引文献34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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